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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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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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以下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審核: 1. 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2. 根據前條規定經過驗證的證明文件。 3. 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的影本。 4. 其他根據內政部規定需要提出的文件。 例如,在本件中,原告需要提供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以證明其在大陸地區的居住狀況。此外,原告也需要提供根據前條規定經驗證的證明文件憑證,以驗證其身份和在大陸地區的存在。這些文件可以作為申請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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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