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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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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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 5 條,如果要在臺灣地區使用來自大陸地區的文件,必須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從大陸地區來的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理論來說,如果一份大陸地區的文件經過驗證,就可以在臺灣地區被視為真實且有效,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來自大陸地區的公證文件帶到臺灣地區,要在臺灣地區使用,就必須先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確認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只有在文件通過驗證後,才能在臺灣地區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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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