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紀錄並應送請備查。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13條,當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且會議紀錄也應該送請備查。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的主管機關能夠確實了解會議的進行情況,並且對會議內容有所掌握。透過主管機關的參與和紀錄的備查,可以確保會議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依據最新的資料來看,這項規定沒有特定的範例或案例資料可供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