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會申請擬辦之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者。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 二、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者。 三、經政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7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如果重劃申請的地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1.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已經有具體的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已經經由相關機關核定。 範例:如果重劃申請的地區中有一塊土地已經被政府規劃作為公園使用,且該計畫已經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核定,則該土地不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範圍之內。 2. 重劃申請的地區已經被政府制定為開發計畫或有重大的建設計畫。 範例:如果重劃申請的地區已經被政府列入國家重要建設計畫,則該地區的土地不適合進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3. 重劃申請的地區被政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開發。 範例:如果政府已經指定該地區進行區段徵收,則該地區的土地不適合進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以上是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7條的規定,以及相關解釋文件進行的解釋。在進行土地重劃申請時,需注意是否符合以上情形,以避免無法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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