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重劃前已由政府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用地免納入重劃共同負擔,並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19條的規定,重劃區內重劃前已經由政府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不需要納入重劃的共同負擔計算,且應按照原位置和原面積進行分配。這意味著,這些政府已經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不會再受到分配土地或負擔土地的影響。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在重劃前就已經由政府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那麼該地不需要被考慮在重劃的分配或負擔計算中,而且這塊土地將根據其原本的位置和面積進行分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