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計算結果,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抵充部分後賸餘面積,未達全區土地扣除上開抵充土地後之面積百分之十五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重新調整重劃範圍,其範圍無法調整或調整後仍未達百分之十五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根據上述法規,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0條的規定,應提供一定比例的公共設施用地。具體而言,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的公共設施用地,經主管機關計算後,需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抵充的部分,計算結果必須達到全區土地扣除上開抵充土地後的面積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如果未達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重新調整重劃範圍。如果調整後仍未達到百分之十五的要求,主管機關則不予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劃的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其中已有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抵充的面積為300平方公尺,那麼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的公共設施用地應該是1000平方公尺減去300平方公尺,即700平方公尺。而根據法規要求,這700平方公尺的面積必須達到重劃範圍內土地扣除上開抵充土地後面積的百分之十五以上,也就是至少70平方公尺。如果面積未達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重新調整重劃範圍,直到符合規定為止。 參考資料: 1.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內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70124 2.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施行細則,內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7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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