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會會員大會認為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合計面積比例,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1條規定了重劃區內必須提供的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根據該條規定,重劃區內規劃的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會會員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合計面積比例,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據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農村社區的公共設施與服務的提供。重劃區內需要提供的公共設施包括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等。這些設施的用地面積合計,必須達到重劃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確保農村社區的生活環境與公共服務水平的提升。 例如,如果一個重劃區的總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根據該條規定,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合計面積不能低於250平方公尺。這樣就可以確保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有足夠的土地用於興建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等公共設施,以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和公共服務給農村居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