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第22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有以下注意事項: 1. 重劃範圍核定後,重劃會應以書面方式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求意見,並在文件中包括以下事項: a. 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b.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c. 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的土地標示及面積。 d. 重劃工程項目舉辦的計畫。 e. 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f. 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g.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2.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同意參加重劃,應該在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簽名或蓋章,則視為不同意參加重劃。 根據以上的法規解釋,例如,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中,重劃會應該提供相關文件,包括重劃區的範圍圖、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面積、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標示和面積等。此外,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重劃計畫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提出書面反對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