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4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相關規定如下: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的申請時,應立即進行審查。如果申請不符合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明確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文件退回。 2. 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和圖紙經核定後,重劃會應該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4條, 直轄市政府應於2019年8月2日公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4條」之新制定條文台北市地政處永久編號108212.+TLS[7592452] 志得信等10602304所文學號文:臺北市地政處敬所該條保留文章12,自108年8月8日快件返回之日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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