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0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的設計、規劃和監造應由相關工程技師簽證,並委派合格的相關工程技師進行。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應在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提交相應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然後才能進行工程發包和施工。 例如,根據「桃園縣八德市大豐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該重劃計畫書明確提到土地所有權人需提供設計師的簽證,以確保公共設施工程的適當設計和監造。 2. 工程主管機關在核定時應按各地區的公共設施工程費用標準進行審查。 舉例來說,根據新北市三峽區田心段重劃區「公共設施費用計算標準」,該地區重劃區的公共設施工程預算和費用計算方式已被相應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 3. 重劃工程進行期間,理事會應依據相關施工規範辦理,並根據規定向工程主管機關申請檢查。 例如,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與榮七路交叉口地下道重劃工程施工規範指引了施工期間的要求,包括對交通影響的調節、工地安全等,理事會應按照該規範進行相關工作並向工程主管機關申請檢查。 以上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0條的解釋,參考了相關項目和款,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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