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的逐條釋義,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29條: 1. 根據這項規定,重劃區內需要拆遷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該獲得補償。補償金額由理事會參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訂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標準來確定。在確定補償金額後,需提交給會員大會通過後進行辦理。 2. 這一項規定明確了應該在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的情況下進行拆遷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拒絕拆遷時,可以由理事會進行協調;如果協調失敗,則可以訴請司法機關進行裁決。 3. 如果在重劃進行中,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阻撓了重劃施工或土地上的其他擁有人拒絕領取補償費,則需要按照前面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以上解釋基於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該法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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