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土地登記辦竣,且其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依下列標準按宗計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列冊送請審核後,發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一、公共設施用地,以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按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期滿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二、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以送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算負擔總計表所列費用為準。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5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當重劃區土地登記完成且工程交由相關主管機關接管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依下列標準計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的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並發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一、公共設施用地費用的計算是根據土地所有權人所實際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以及重劃土地分配公告期滿時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來進行計算。 二、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和貸款利息的計算是根據送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算負擔總計表所列費用來進行。 根據上述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按照這些標準計算出土地所有權人的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並且發給相應的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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