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6條,該條法規涉及以下三項內容: 1. 對於已經在重劃區設定了其他權利或限制登記的土地,在重劃後進行分配的情況下,重劃會應該在辦理土地變更登記之前邀請相關權利人進行協商。除非協商結果導致該項權利消滅,否則必須將相關資料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附上重劃前後的土地分配圖冊,以便將資料轉載至重劃後的分配土地上。如果存在合併分配的情況,他項權利和限制登記轉載的範圍應按照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如果他項權利是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則還應附上位置圖。 範例:如果在重劃區進行分配時,原先已設定了地役權的土地被分配給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那麼根據這項法條,重劃會在辦理土地變更登記之前應該邀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和協調,以確保轉移地役權的合法性。 2. 對於已經在重劃區設定了其他權利的土地,在重劃後未進行分配的情況下,重劃會應在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邀請相關權利人進行協商。如果達成協議,則按照協議的結果進行處理;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應將土地價格補償費提存法院,並將相關資料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便進行塗銷登記。 範例:如果在重劃區進行分配時,原先已設定了永佃權的土地未被分配,那麼根據這項法條,重劃會應該在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邀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商,以確定是否能達成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應將土地價格補償費提存法院,並進行相應的塗銷登記。 3. 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轉載或塗銷登記完成後,登記機關應該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 範例:如果在重劃區進行轉載或塗銷登記後,登記機關應該通知相關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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