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針對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7條的問題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重劃區重劃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圖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會應檢具有關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雙方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獲得分配的土地,重劃會應邀集租約雙方協商,如果承租人根據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以及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要求補償,則可以向出租人請求補償金額為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圖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如果協商同意終止租約,重劃會則需將相關資料轉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如果協商不成,則在權利變更登記完成後,重劃會應向雙方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並訴請司法機關做裁判。 舉例:A是土地所有權人,而B是租約承租人。根據重劃後的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A和B進行協商,B根據相關法規要求按照重劃前的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以及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向A請求補償金額。在協商中,如果B同意終止租約,重劃會將相關資料轉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如果協商不成,重劃會在權利變更登記完成後檢具相關資料並通知A和B,最終訴請司法機關做裁判。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並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 根據這項法規,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如果有土地未被分配,則重劃會根據應領取的補償地價,讓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同時,重劃會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舉例:A是出租人,B是租約承租人。根據重劃後的分配結果,有一塊土地未被分配給任何人。在這種情況下,重劃會根據應領取的補償地價,讓A領取三分之二,B領取三分之一。同時,重劃會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A和B。 2.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而訂有耕地租約者,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圖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因重劃而被用於公共設施用地、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或未登記土地而訂有耕地租約,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接註銷租約,並根據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以及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向租約承租人提供補償。該補償費用需列為重劃的共同負擔。 舉例:A是租約承租人,因重劃而訂有耕地租約。在重劃過程中,該土地被用於公共設施用地,比如建設道路、溝渠、河川等,或者它是一塊未登記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接註銷租約,並依據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以及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向A提供補償。該補償費用需列為重劃的共同負擔。 上述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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