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法條解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8條規定如下: 1. 重劃區共同負擔及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這條法規是指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過程中,所需的公共設施用地的歸屬和管理問題。根據這條規定,重劃區所需的公共設施用地將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並由各該公共設施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 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2. 抵費地在未出售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於出售後,登記與承受人。 這條法規是指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過程中,抵費地在未出售前和出售後的管理和登記問題。根據這條規定,抵費地在未出售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管理機關,一旦抵費地被出售,登記權益將轉移到承受人名下。 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希望以上解釋能對您有所幫助。若有其他問題,請隨時提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