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其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之。但有第九條第四項之授權時,依理事會之決議辦理。所得價款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41條的規定,重劃區內抵費地的出售方式、對象、價款以及盈餘款的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才能進行。然而,在理事會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進行相關處理。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以及利息。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本身,具體來說,第41條是對於抵費地的處理方式進行規定的,其中提到了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的程序,同時也提及了理事會授權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相關處理。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抵費地的出售及其所得的價款優先用於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以及利息,以確保重劃項目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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