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費地出售後,應由重劃會造具出售清冊二份,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備查同時,檢附清冊一份通知該管登記機關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之審查依據。
根据法规第4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办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后,如出售抵費地,重劃会应制作两份出售清冊,送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备查。同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应在备查时附上其中一份清冊,作为登記機關审核申请移转登记时的依据。 参考资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根据规定第42条。 範例:例如,如果土地所有权人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后卖出抵費地,重劃會应制作两份出售清冊,其中一份通知地方政府登記機關,方便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时的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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