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舉辦大規模重劃之需要,將已完成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地區列入重劃範圍時,應將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負擔予以扣除。
根據法律辦法第54條之規定,當政府將已完成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地區納入重劃範圍時,應將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負擔扣除。這表示已經進行自辦重劃的地區,其相關負擔不再重複計算。然而,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判決書,並沒有具體的範例或更多的關聯參考來對這一規定進行更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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