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區域性聯外道路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除其用地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53條,該條款規定了關於重劃區內區域性聯外道路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的負擔和費用分配。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按照土地受益的比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的用地。而公共設施的工程費用則可以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編列預算補助或配合施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