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之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各項管線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52條,重劃區內的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各項管線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與相關事業機構協商,在重劃工程施工時同時進行設置。這意味著在進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必須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如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的建設與設置。這項規定確保了重劃區內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公共服務能夠得到滿足。具體的執行方式需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與相關事業機構進行協商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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