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租約變更登記者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具體的證明文件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下面列舉一些範例: 1. 根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或第十款申請的情況,需要提供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2. 根據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的情況,需要提供現耕繼承人的現耕切結書、繼承系統表、非現耕繼承人的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承租人死亡時的戶籍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各一份。 3. 根據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九款申請的情況,需要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一份。 4. 根據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申請的情況,需要提供分戶分耕的契約書、分耕位置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承租人的戶口名簿和自任耕作的切結書各一份。 5. 根據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申請的情況,需要提供承租人部分耕作權放棄書一份、地籍圖謄本和租佃位置圖各三份。 6. 根據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申請的情況,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一份。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如果繼承權拋棄的證明文件是由現耕繼承人和非現耕繼承人共同繼承的情況,而非現耕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並且未能按照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給現耕繼承人繼承,則現耕繼承人可以提供非現耕繼承人出具的同意書來辦理登記;如果非現耕繼承人無法提供同意書,則現耕繼承人可以出具切結書,承諾在其他繼承人對該承租權的繼承有爭議時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解釋參考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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