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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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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申請租約續訂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耕地租約的租期屆滿時,如果承租人願意繼續承租並且實際上繼續耕作,就應該申請租約續訂登記。 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塊土地的耕地租約租期到期,承租人希望繼續租用並且繼續在該塊土地上耕作,他就需要向相關地方政府申請租約續訂登記,以確保他有權繼續承租該土地並作為耕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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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7 條規定:「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申請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