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申請租約續訂登記。
根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耕地租約的租期屆滿時,如果承租人願意繼續承租並且實際上繼續耕作,就應該申請租約續訂登記。 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塊土地的耕地租約租期到期,承租人希望繼續租用並且繼續在該塊土地上耕作,他就需要向相關地方政府申請租約續訂登記,以確保他有權繼續承租該土地並作為耕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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