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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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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租約續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原租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89.04.26 訂定)第8條,申請租約續訂登記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租約。根據該法的規定,申請續訂租約的當事人需提交一份填寫完整的申請書,並檢附原始的租約文件作為證據。這樣可以確保申請的合法性和正確性。該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租約登記的正確性和適法性,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範例:一名承租人在租期屆滿時希望續訂租約,便可依據這項規定填寫相關申請書,並檢附原始的租約文件提交給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續訂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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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8 條規定:「申請租約續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原租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