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租約續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原租約。
根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89.04.26 訂定)第8條,申請租約續訂登記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租約。根據該法的規定,申請續訂租約的當事人需提交一份填寫完整的申請書,並檢附原始的租約文件作為證據。這樣可以確保申請的合法性和正確性。該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租約登記的正確性和適法性,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範例:一名承租人在租期屆滿時希望續訂租約,便可依據這項規定填寫相關申請書,並檢附原始的租約文件提交給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續訂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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