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囑吒之複丈案件,應依司法機關所囑託事項處理,對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前項以數案併同囑託辦理者,應於辦理後按宗數計收複丈費。
土地複丈辦法第19條規定,司法機關囑託的複丈案件應該按照司法機關所指定的事項處理,而且不可以對土地所有權人發放土地複丈成果圖。同時,如果有多宗案件被合併後一起處理,應根據宗數計算複丈費用。 根據這條規定,司法機關囑託的複丈案件必須按照司法機關的指示進行處理,不得提供土地複丈成果圖給土地所有權人。此外,如果有多宗案件被合併處理,複丈費用應根據案件的數量計算。 參考資料: - 土地複丈辦法第19條 - 內政部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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