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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複丈人員應實地勘查後,依法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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