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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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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複丈人員應實地勘查後,依法土地複丈成果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 21 條,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時,有以下條件限制:(1) 必須是同一地段;(2) 地界要相連接;(3) 使用分區必須相同;(4) 使用性質要相同;(5) 地目也要相同。當土地的所有權人不同或者存在其他權利時,必須提供全體所有權人的協議書或其他權利人的同意書作為檢附文件。複丈人員應實地勘查後,依法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塊土地分別屬於不同的所有權人,而這兩塊土地的地段、地界、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和地目都是相同的,那麼他們可以申請進行土地合併分割並進行複丈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複丈人員會進行實地勘查,確認土地的狀況後,核發複丈成果圖。

  • 地目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名詞
  • 土地複丈成果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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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複丈辦法第 21 條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複丈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