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複丈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之位置圖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儘量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內。 二、一宗土地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得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內,但應分別繪製他項權利位置圖。 三、測量完畢,地政事務所應依照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二份,分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四、他項權利位置圖,以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以黑色實線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以黑色實線繪明之。 五、因地上權分割申請土地複丈者,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為之,複丈人員應測繪丈圖地上權位置圖,並於登記完畢後,在原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