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更正有關地籍圖冊。 前項測量錯誤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更正。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23條,當複丈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必須事先獲得權利關係人的同意,然後按照法律進行有關地籍圖冊的更正。如果該測量錯誤經查明純粹是由技術問題引起的,地政事務所可以按照法律直接進行更正。 這一條款的參考資料包括《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第232條。這條規定了複丈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該經過權利關係人同意後才能更正地籍圖冊。同時,如果該測量錯誤經查明純粹是由技術問題引起的,地政事務所可以依法直接進行更正。 舉個例子,如果在進行複丈時發現了測量錯誤,並且該錯誤純粹是由於觀測、量距、整理原圖或計算面積等技術問題所引起的,地政事務所可以直接進行更正,而不需要經過權利關係人的同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