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左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原地號之一」、「原地號之二」 (以下簡稱分號) 順序編列之。 二、分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一分號順序編列之。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左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原地號之一」、「原地號之二」 (以下簡稱分號) 順序編列之。 二、分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一分號順序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