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左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原地號之一」、「原地號之二」 (以下簡稱分號) 順序編列之。 二、分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一分號順序編列之。
土地複丈辦法第24條規定了土地分割地號的編定方式。根據這條法規,當土地進行分割時,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編號並將編號情況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一、原地號分割時,除了保留其中一宗土地的原地號外,其他各宗土地應按照「原地號之一」、「原地號之二」等順序進行編列。 二、分號土地再次進行分割時,除了保留其中一宗土地的原分號外,其他各宗土地應按照原地號的最後一個分號後繼續進行分號的順序進行編列。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的《土地複丈辦法(地政)》修正內容及公告事項,這條法規是根據土地法第22條及其附則第9條所制定的。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土地分割的編號能夠準確、有序地進行,以便於土地管理和土地轉移的有關工作進行。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的原地號是A號,當這塊土地進行分割時,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24條的規定,其中一宗土地可以保留原地號A號,其他各宗土地則按照「原地號之一」、「原地號之二」的順序進行編列,例如A號之一、A號之二等。如果其中一宗土地再次進行分割,例如A號之一再分割成兩宗土地,這兩宗土地的編號可以按照原分號後的順序進行編列,例如A號之一之一、A號之一之二等。 這樣的編號方式有助於區分不同的土地所有權人以及區分不同的土地界線,提高土地管理的準確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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