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左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分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三、原地號之數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四、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五、原土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根據土地複丈辦法第25條,土地合併後的地號編定需遵循以下規定,並將刪除的分號情形登載在分號管理簿上,刪除的地號不得再使用: 一、如果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則應保留在合併前的原地號上。 範例:原地號A、B、C合併後成為地號D,則地號D應保留在合併前的原地號A、B、C之前。 二、如果合併時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則應保留原地號。 範例:原地號A與其分號A-1、A-2合併後成為地號B,則地號B應保留原地號A。 三、如果合併時原地號的數個分號土地合併,則應保留在合併前的分號之前。 範例:原地號A的分號A-1、A-2合併後成為地號B,則地號B應保留在合併前的分號A-1、A-2之前。 四、如果合併時原地號土地與其他原地號的分號土地合併,則應保留原地號。 範例:原地號A與其他原地號B的分號B-1合併後成為地號C,則地號C應保留原地號A。 五、如果合併時原地號的分號土地與其他原地號的分號土地合併,則應保留在合併前原地號的分號之前。 範例:原地號A的分號A-1與其他原地號B的分號B-1合併後成為地號C,則地號C應保留在合併前原地號A的分號A-1之前。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土地測量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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