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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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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以平板儀或經緯儀實地測繪之,並註明過長,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條,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時,應使用平板儀或經緯儀進行實地測繪,並在圖上標注距離,以公尺為單位,測量至公分為止。這意味著在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時,必須使用正確的測量儀器進行實地測量,並將測得的距離以公尺為單位記錄在圖上,而且測量精度要到達公分的級別。這麼做確保了測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確定建物在土地上的位置並提供相關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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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18 條規定:「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以平板儀或經緯儀實地測繪之,並註明過長,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