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以平板儀或經緯儀實地測繪之,並註明過長,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條,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時,應使用平板儀或經緯儀進行實地測繪,並在圖上標注距離,以公尺為單位,測量至公分為止。這意味著在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時,必須使用正確的測量儀器進行實地測量,並將測得的距離以公尺為單位記錄在圖上,而且測量精度要到達公分的級別。這麼做確保了測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確定建物在土地上的位置並提供相關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