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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525

3
新建之建物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 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文件者。
4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複丈。
5
申請建物測量,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6
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測量,應備左列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收件簿。 三、建物定期測量通知量。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 五、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 六、建號管理簿。 七、其他。 前項文件格式,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7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建物,單獨申請測量。
8
申請建物測量,應向地政事務所納測量費,地政事務所應掣給收據。其由公庫派員經收者,亦同。 前項測量費標準,由省 (市) 政府定之,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其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9
地政事務所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均應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定期測量通知書交付申請人 (含代理人) ,通知準時攜帶定期測量通知書到場指界。 申請人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主張,已繳測量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三天前撤回其申請者不在此限。
10
依前條受理之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由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測量費者。
11
第九條審查結果,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測量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測量者。 三、經通知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照通知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12
已繳建物測量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一、申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三天前撤回其申請者。 二、依第十一條規定駁回者。
13
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地政事務所應另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
14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時,應先查明申請人所執定期測量通知書,測量後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者,測量人員應在測量圖上註明其原因,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註銷結案,並由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
15
地政事務所受理建物測量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其為司法機關囑託並定有期限辦竣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建物測量,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計徵測量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測量案件,免納測量費。
16
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應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司法機關指定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17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據地籍圖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圖根點,精密移繪於圖紙上,移繪時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建物測量圖調製後,應對地籍圖、原有測量圖後,始得辦理測量。三、建物測量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18
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以平板儀或經緯儀實地測繪之,並註明過長,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19
建物平面圖之比例尺,以一百分之一或二百分之一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採用五百分一或一千分之一。
20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左列規定: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為界。 二、兩建物共同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21
建物之各層樓及地下室,分別測繪於平面圖上,各層樓平面圖,應註明其層次。騎樓地平面、附屬建物與主體建物相連接處繪虛線。
22
建物位置圖,以同地段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平面圖左上角,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及鄰近之路名。
23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24
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由地政事務所永久保管之。 前項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以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裝訂一冊,並編列冊數。
25
建物登記後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更正有關地籍圖冊。 前項測量錯誤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更正。
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