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受理之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由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測量費者。
依據建物測量辦法第 10 條,如果在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後,經審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地政事務所應該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內進行補正: 一、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要求或其代理人的代理權有缺陷的情況。 例如,申請人不具備相關的資格或代理人無法提供有效的授權文件。 二、申請書不符合規定的格式或所要求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情況。 例如,申請書的格式不正確或所提供的文件與要求不相符。 三、申請書記載的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提供證明不符原因的情況。 例如,申請書所記載的申請原因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一致,且無法提供合理的解釋。 四、未按照規定繳納測量費的情況。 例如,申請人未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測量費用。 以上所述的情形是根據最新的建物測量辦法進行解釋,並且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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