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物測量辦法16

快速跳轉

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應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司法機關指定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建物測量辦法第16條的內容如下: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對未登記建物進行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的建物測量時,應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與地政事務所人員一同執行,並且在測量完成後,由司法機關指定的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根據《不動產登記法》第39條、《土地法》第54條第2項等相關法規,當司法機關需執行對未登記建物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時,應依法向地政事務機關申請進行建物測量。在進行測量時,應有司法機關派員與地政事務所人員一同執行,以確保測量的正確性。測量完成後,司法機關指定的人員應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作為測量結果的證明。 例如,在某一起未登記建物的破產案中,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進行該建物的破產登記。經過定期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辦理的建物測量後,司法機關指定的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測量結果的正確性。這樣,建物的破產登記程序便可以繼續進行。

  • 查封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16 條規定:「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建物測量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