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應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司法機關指定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建物測量辦法第16條的內容如下: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對未登記建物進行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的建物測量時,應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與地政事務所人員一同執行,並且在測量完成後,由司法機關指定的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根據《不動產登記法》第39條、《土地法》第54條第2項等相關法規,當司法機關需執行對未登記建物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時,應依法向地政事務機關申請進行建物測量。在進行測量時,應有司法機關派員與地政事務所人員一同執行,以確保測量的正確性。測量完成後,司法機關指定的人員應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作為測量結果的證明。 例如,在某一起未登記建物的破產案中,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進行該建物的破產登記。經過定期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辦理的建物測量後,司法機關指定的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測量結果的正確性。這樣,建物的破產登記程序便可以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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