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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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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受理建物測量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其為司法機關囑託並定有期限辦竣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建物測量,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計徵測量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測量案件,免納測量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15條,地政事務所在受理建物測量案件後應在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除非案件情況特殊,需要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辦理時間,此時依核定的時間為準。如果建物測量是由司法機關委託辦理並有囑託期限,地政事務所應依照囑託期限辦理完畢。如果司法機關的囑託辦理建物測量的期限少於十五日,則需要加倍計算測量費用。但是檢察機關因為執行國家刑罰權而委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測量案件時,可以免納測量費。

  • 核定名詞
  • 國家刑罰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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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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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15 條規定:「地政事務所受理建物測量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