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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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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時,應先查明申請人所執定期測量通知書,測量後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者,測量人員應在測量圖上註明其原因,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註銷結案,並由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物測量辦法第 14 條規定,測量人員在實施測量時必須先查明申請人所執定期測量通知書。測量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場對測量結果進行認定,並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若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測量人員則應在測量圖上註明原因,並向地政事務所主任簽報核准註銷結案,同時通知申請人。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管理國土測繪法規集(2021年3月修訂版)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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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14 條規定:「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時,應先查明申請人所執定期測量通知書,測量後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在測量圖上簽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