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時,應先查明申請人所執定期測量通知書,測量後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者,測量人員應在測量圖上註明其原因,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並由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
建物測量辦法第 14 條規定,測量人員在實施測量時必須先查明申請人所執定期測量通知書。測量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場對測量結果進行認定,並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若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測量人員則應在測量圖上註明原因,並向地政事務所主任簽報核准註銷結案,同時通知申請人。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管理國土測繪法規集(2021年3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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