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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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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建物測量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一、申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三天前撤回其申請者。 二、依第十一條規定駁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三天前撤回申請,或者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被駁回,已繳的建物測量費可以在三個月內申請退還。 以參考資料來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所述的情形可以在三個月內申請退還已繳的建物測量費。此外,根據《行政程序法》,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的相關法規辦理,並可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的規定。 因此,根據以上法規,如果申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三天前撤回申請或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被駁回,可以申請在三個月內退還已繳的建物測量費。同时,如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則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而需要依據相關法規辦理。

  • 第十一條條文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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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12 條規定:「已繳建物測量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一、申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三天前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