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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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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物測量辦法第23條規定了如何計算建物的面積,包括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3條第2項、第180條和第181條規定,建物面積的計算應遵循這些規定。建物面積的單位是平方公尺,小於平方公尺的面積應保留到第2位,第3位以下進行四捨五入。可參考參考資料中的法規來具體了解這些規定的細節和執行方式。

  •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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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23 條規定:「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