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建物測量辦法第23條規定了如何計算建物的面積,包括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3條第2項、第180條和第181條規定,建物面積的計算應遵循這些規定。建物面積的單位是平方公尺,小於平方公尺的面積應保留到第2位,第3位以下進行四捨五入。可參考參考資料中的法規來具體了解這些規定的細節和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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