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複丈。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 4 條,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時,可以申請複丈。複丈是指在土地完成複丈測量之後,依相關法規發給複丈成果圖,以確定建物的位置和範圍。透過複丈程序,可以更新建物登記資料,使其與實際狀況一致。 參考資料:建物測量辦法,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3.xls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