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物測量,應向地政事務所納測量費,地政事務所應掣給收據。其由公庫派員經收者,亦同。 前項測量費標準,由省 (市) 政府定之,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其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建物測量時必須向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地政事務所應當提供收據給付款人。該測量費的標準由省(市)政府制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其收支必須按照預算程序進行處理。 根據內政部的《建物測量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建物測量辦法》的罰則由其該條別顯示的一百五十條規定。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物測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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