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左列規定: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同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根据《建物測量辦法》第20条的规定,建物平面图的边界测绘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 独立建物所属的墙壁,以墙壁的外缘为界。 2. 两个建筑物共同拥有的墙壁,以墙壁的所有权范围为界。 3. 在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建筑物中,如果竣工平面图上有阳台、檐口、遮雨物等突出部分,边界以这些突出部分的外缘为界,同时附属建筑物也要进行测量。 4. 地下街的建筑物,如果没有设置隔墙,边界要根据建筑物使用许可及竣工平面图的区域进行测绘。 5. 建筑物地下室的面积包括室内面积以及建筑设计图纸中所载的地下室四周墙壁的厚度面积。 例如,如果一个建筑物有共用墙壁的情况,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边界应该以墙壁的所有权范围为准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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