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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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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1條的規定,此辦法是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所訂定的。根據這條法規,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協助實施災區的重新地籍測量工作。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地籍測量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具體的內容需要參照相關資料進一步了解並提供適當的例子。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法規
  • 第八條第六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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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