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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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時,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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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2條規定,在災區重新進行地籍測量時,應遵守該辦法的規定。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則應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並無具體提及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2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和範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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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