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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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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地籍圖重測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結果有異議時,除第八條規定情形外,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異議,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逾公加期間未提出異議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11條,災區地籍圖重測的結果應該進行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的結果有異議,在公告期間內應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並依照該辦法第8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相關程序。如果逾期未提出異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應立即根據該結果進行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八條 - 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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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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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 11 條規定:「災區地籍圖重測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結果有異議時,除第八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