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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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調整界址據以測量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照震災後實地現況,並參酌原地籍圖及原登記面積,予以調整界址。 二、以街郭、自然界、斷層帶或顯明地界為範圍,就該範圍內土地面積增減分析結果,依面積增減比例調整界址。 三、震災後實地現況界址曲折者,得予截彎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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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10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在進行界址調整並進行測量時,可以根據以下原則進行辦理: 一、根據震災後的實地狀況,參考原始地籍圖和原始登記面積,進行界址調整。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的土地因為震災而發生了變形或移位,主管機關可以參考原始地籍圖和原始登記面積,來確定界址的調整。 二、以街道、自然界特徵、斷層帶或明顯的地界作為範圍,在該範圍內根據土地面積的增減比例進行界址調整。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的土地面積因為震災而增加或減少,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增減的比例,調整界址。 三、如果震災後土地的界址曲折,可以進行截彎取直。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的土地在震災後出現了曲折的界址,主管機關可以將其調整為直線。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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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