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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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測量分析結果,土地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製作相關圖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必要時得召開說明會。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進行協議,協議成立者,應依協議結果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逾期未完成者,逕行調整界址,據以測量。 第一項之相關圖說包括震災前原地籍圖、震災後現況圖、震災前後面積分析表及其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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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土地界址相對位置發生變形時,直轄市或縣 (市) 的主管機關應製作相關圖說,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30日內進行協議、調整界址和埋設界標,必要時可以召開說明會。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可以向直轄市或縣 (市) 的主管機關申請進行協議,協議成立後,應根據協議結果進行地籍調查和測量;如果超過期限仍未完成,可以直接進行界址調整並進行測量。第一項中提到的相關圖說包括震災前的原地籍圖、震災後的現況圖、震災前後的面積分析表和其他相關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9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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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