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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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現況測量分析結果,地層未發生移動或地層雖發生移動稚其土地界址相對位置未變形或其變動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之法定誤差範圍內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地籍圖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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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8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地層移動的情況以及土地界址相對位置是否有變形,或者該變動是否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規定的法定誤差範圍之內,來進行地籍圖的重測。具體而言,如果地層未發生移動或者即使發生移動但土地界址相對位置未變形,或者該變動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規定的法定誤差範圍之內,則應依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的規定進行地籍圖的重測。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法規
- 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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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