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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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現況測量分析,災區土地因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原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地籍調查應參酌現況圖、原地籍圖及原登記面積辦理,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土地地層表土因震災造成局部地區發生崩塌、陷落情形者,其土地界址視為未移動,參酌歷年土地複丈圖或其他可靠資料所示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辦理地籍調查。 二、士地因震災造成地層移動而發生絕對位移,且其界址隨之移動者,應依移動後實地現況及土地界址辦理地籍調查。 三、土地因震災造成地層移動,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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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7條,對於因地層移動而導致土地界址與原地籍圖界線有偏移的災區土地,地籍調查應參考現況圖、原地籍圖及原登記面積進行調查,並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對於土地地層表土因震災而發生局部地區崩塌、陷落的情況,土地界址視為未移動,地籍調查應參考歷年土地複丈圖或其他可靠資料所顯示的坵塊形狀及相關位置進行。 舉例:如果在九二一震災災區中,某塊土地因地層移動而發生了崩塌,土地界址相對於原地籍圖的位置有所變化,但該塊土地的表土仍然存在且處於相對完好的狀態,根據該條法規,該土地的界址應當視為未移動,地籍調查應參考歷年土地複丈圖或其他可靠資料,確定該塊土地的界址位置。 二、對於因震災而導致地層移動且界址隨之移動的土地,地籍調查應依據移動後的實地現況以及土地界址進行。 舉例:如果在九二一震災災區中,某塊土地因地層移動而導致界址發生了絕對位移,即土地的界址位置隨著地層移動而改變,根據該條法規,地籍調查應基於移動後的實地情況以及新的界址位置進行。 三、對於因震災而導致地層移動使得界址相對位置變形的土地,應依照該法規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如果在九二一震災災區中,某塊土地因地層移動而導致界址的相對位置發生變形,根據該條法規,地籍調查應根據該法規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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