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實施災區地籍圖重測時,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地籍調查前先辦理現況測量並製作現況圖,作為地籍調查之參考。 前項現況測量,如發現地層有重大變動者,並應會同工務 (洟設或都市計畫) 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之《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6條》規定,實施災區地籍圖重測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地籍調查之前,應先進行現況測量並製作現況圖,以作為地籍調查的參考依據。在進行現況測量時,如果發現地層有重大變動,應與工務(或都市計畫)單位及其他相關機關一同處理。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6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