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或縣 (市) 工務 (建設或都市計畫) 單位已依本條列第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檢討修正者,應將修正後都市計畫樁位有關資料送交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及完成實地點交,據以辦理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之檢討修正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都市計畫之變更應配合都市計畫樁位檢討修正成果辦理。 直轄市或縣 (市) 工務 (建設或都市計畫) 單位未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檢討修正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照實地現況及本辦法之規定先行辦理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坐標之檢討修正或都市計畫之變更,應配合地籍圖重測結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第5條,直轄市或縣(市)工務(建設或都市計畫)單位已依本條列第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檢討修正後,應將修正後的都市計畫樁位有關資料送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完成實地點交,以進行地籍圖的重測。如果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檢討修正涉及都市計畫的變更,則應配合都市計畫樁位的檢討修正成果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03年4月9日)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