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案件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所屬機關者,應經其上級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需用土地人為鄉(鎮、市)公所者,應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需用土地人為農田水利會者,應經該管縣(市)政府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土地徵收案件的申請程序如下: 1. 如果需用土地人是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則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其核定。 2. 如果需用土地人是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則應經其上級機關核轉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其核定。 3. 如果需用土地人是鄉(鎮、市)公所,則應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其核定。 4. 如果需用土地人是農田水利會,則應經該管縣(市)政府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其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鄉鎮公所需要徵收土地,他們應該先向所在的縣市政府申請核轉,然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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