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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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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案件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所屬機關者,應經其上級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需用土地人為鄉(鎮、市)公所者,應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需用土地人為農田水利會者,應經該管縣(市)政府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土地徵收案件的申請程序如下: 1. 如果需用土地人是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則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其核定。 2. 如果需用土地人是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則應經其上級機關核轉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其核定。 3. 如果需用土地人是鄉(鎮、市)公所,則應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其核定。 4. 如果需用土地人是農田水利會,則應經該管縣(市)政府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其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鄉鎮公所需要徵收土地,他們應該先向所在的縣市政府申請核轉,然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進行核定。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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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徵收案件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